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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诉被告高宏伟、靳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高宏伟,靳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431号原告张军。被告高宏伟。被告靳凤兰。(未到庭,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张军诉被告高宏伟、靳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吴昊独任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被告高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凤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6万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高宏伟辩称,欠款事实及数额属实,我同意偿还,但现在资金困难没有给付能力。被告靳凤兰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2月4日,被告高宏伟、靳凤兰为经营资金周转,向原告张军借款共计33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330,000元。2016年3月16日,原告张军在欠条上载明收到靳凤兰还款70,000元,尚欠借款260,000元,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催要未果,遂于2017年1月5日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二被告出具的《欠条》,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及数额达成一致,认定了借款本金330,000元,二被告已经还款70,000元,尚欠本金260,000元,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因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欠条上二被告都签署了姓名还款的70,000元也是由被告靳凤兰经办的,故二被告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宏伟、靳凤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军借款本金260,000元。被告如逾期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