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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安平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安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安平,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于宜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春市袁州区。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安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宋安平在宜春市平安路柒家岭红绿灯处拦住被害人潘某,以被害人潘某嫖娼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并以打人相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800余元。2017年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宋安平在宜春城区商城门口停车处拦住被害人徐某,以被害人徐某在崔家园嫖娼相要挟,强行索取其人民币20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奔宝天之健中沙电动车一辆。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追缴退还了被害人徐某,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7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潘某陈述、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涉案财物价格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和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安平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宋安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安平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敲诈勒索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宋安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安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是处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彭卫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斯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