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诉重庆民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重庆民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451号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泥桥社区油坊组。经营者:黄宏富,男,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金世宾,该租赁站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该租赁站法律顾问。被告:重庆民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七牌坊金象世家生活广场B-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53409H。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民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尉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