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何玉琴诉王鸿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琴,王鸿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玉琴,女,1952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鸿德,男,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何玉琴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8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何玉琴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