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执保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尹友忠,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安华,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审查后,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了(2017)湘1028民初3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需要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安华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贺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