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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华碧与龚正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碧,龚正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198号原告:陈华碧,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开(原告陈华碧之子),男,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龚正友,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主要负责人:吴迎春,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华碧与被告龚正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华碧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计1889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