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联政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联政,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李轩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95号原告:周联政,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西路与磬云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负责人:刘源。被告: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春楼。被告:李轩轩,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联政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李轩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联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联政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联政承担。审判员 马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