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201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孟庆辉,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五厂作业大队员工。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