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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1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树祥与孙贵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祥,孙贵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497-2号原告:李树祥,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汝斌,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被告:孙贵英,女,193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汝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树祥与被告孙贵英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为1460元,由原告李树祥承担。审 判 长 钱 越人民陪审员 崇 椿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