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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传功、王卫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传功,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薛传功,男,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传功与被执行人王卫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卫东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卫东名下虽有车辆(鲁P×××××、鲁P×××××、鲁P×××××),但其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传功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王卫东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2318元,已执结1895.59元,未执结10422.41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