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封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封头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698号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郭德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摇,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文员。被告:泰安市泰山封头厂,住所地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吴钦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安,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封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