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丰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丰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494号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575564014),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378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妹,女,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员工,住邵武市。被告:黄丰泉,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丰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瑞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雯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