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铭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铭发实业有限公司,石狮市曼特丹奴服饰有限公司,陈明,陈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南昌市广场南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元新;被执行人:江西铭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法定代表人:陈明被执行人:石狮市曼特丹奴服饰有限公司,地址: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陈意昌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住所: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意昌,男,汉族,住所:福建省石狮市。本院(2016)赣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西铭发实业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6月20日,利息为1507411.09元、罚息为18986.89元;自2016年6月21日,利息按年利率6.175%计算、罚息按年利率3.0875%计算,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江西铭发实业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24000元;石狮市曼特丹奴服饰有限公司、陈明、陈意昌在最高限额4800万元范围内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铭发实业有限公司、石狮市曼特丹奴服饰有限公司、陈明、陈意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5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铭发实业有限公司、石狮市曼特丹奴服饰有限公司、陈明、陈意昌银行存款人民币41911797.98元���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石狮市曼特丹奴服饰有限公司、陈明、陈意昌最高限额为4836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禾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