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710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南昌铁路局赣州车务段、福建华盛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铁路局赣州车务段,福建华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710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铁路局赣州车务段,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站前路火车站南侧,营业执照注册号:360700020002012,组织机构代码:74427776-6。代表人:姜明富,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董海泉,该段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洪亮,南昌铁路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福建华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火车站旁(华盛物流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建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昌铁路局赣州车务段与被执行人福建华盛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华盛物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帅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