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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51号秀珍大厦A座18楼。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西路169号。本院在受理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皖1102执239号的裁定,查封了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64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存款2426400.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