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施季华、施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英,施季华,施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975号原告:陈月英,女,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施季华,男,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施凉,男,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陈月英诉被告施季华、施凉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以“无钱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月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家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