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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继红与王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红,王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392号原告马继红,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王猛,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一期写字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红诉被告王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继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继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继红负担。审判员  王志杰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