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荷塘月色幼儿园与吴锦柔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4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荷塘月色幼儿园,吴锦柔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47号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荷塘月色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陈庆珍,职务:园长。委托代理人:叶思刚,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锦柔。委托代理人:梁炜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荷塘月色幼儿园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36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事项:l、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368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原裁决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作出裁决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理由如下:首先,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初次签订和续签两种情况。在本案中,原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认定被申请人因担任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顺延至被申请人任职工会主席届满。因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那么就不存在续签的问题,但原仲裁委却认定申请人还要跟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与其认定自相矛盾的。其次,劳动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均负有义务,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全部归咎于用人单位,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双方相互性”的法律特征相违背。在本案当中,被申请人身为工会主席,熟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若出现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自2016年2月28日后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均未向申请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故此,原仲裁委片面将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归责于申请人,则明显是不公平以及不符合本案的事实。最后,建议贵院裁判时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续延的,劳动者要求续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望贵院能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白云区荷塘月色幼儿园撤销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36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群审判员 杨玉芬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天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