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利娟与张凤朝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利娟,张凤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1执77号申请执行人:苏利娟,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张凤朝,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苏利娟与张凤朝离婚纠纷一案中,责令张凤朝履行将新A269**车过户给苏利娟的义务,但张凤朝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凤朝所有的沃尔沃新A269**车辆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苏利娟(身份证号码略)名下,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苏利娟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苏利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刘从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