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清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成与西安海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成,西安海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清申7号申请人:马成,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武鸿伟,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海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枫叶新家园8号楼103层。法定代表人:祝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马成与被申请人西安海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清算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马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司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成撤回公司清算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申请人马成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成撤回公司清算申请。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郝海辉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靖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