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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雷令祥、肖旦海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令祥,肖旦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桂0981民督1号申请人:雷令祥,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申请人:肖旦海,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申请人雷令祥与被申请人肖旦海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雷令祥称,申请人雷令祥与被申请人肖旦海是朋友关系,被申请人肖旦海在2015年6月14日至2016年7月23日,因购买货车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申请人雷令祥借款人32600元,到2017年1月23日,被申请人确认加利息4000元,有被申请人肖旦海在2017年1月23日立写借条为证。要求被申请人肖旦海给付申请人借款32600元,支付借款利息4000元,合计366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费23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旦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雷令祥借款本金32600元,支付借款利息4000元,合计36600元。申请费328元,由被申请人肖旦海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棍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