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6394沈峰与钱大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峰,钱大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6394号原告:沈峰,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钱大庆,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沈峰与被告钱大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沈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5.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峰负担。审 判 长 袁好峰代理审判员 顾 彬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