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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云莉、魏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莉,魏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72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何秀琴,女,195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东路***号**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23011951********。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云莉,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魏晓波,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何秀琴与被申请人何云莉、魏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皖1103民初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何云莉、魏晓波银行存款25万元。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何云莉、魏晓波,解除保全申请人何秀琴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何云莉、魏晓波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何秀琴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云莉、魏晓波的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沧浪新城支行:6228480405936186775;交通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6222600280003386899;中国工商银行蚌埠体育路支行:1303202401203661559;中国工商银行蚌埠体育路支行:1303202401203661683;中国工商银行体育路支行:1303202401203167535;中国工商银行蚌埠中山支行:130320200120017554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中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