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05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天王国际酒店商务写字楼二楼。负责人:黄柏,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杨书慧{文书日期}书记员 王 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