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刘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028号原告:王某,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