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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超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被执行人郭超,男,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除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郭超在银行的存款43439.65元,将其中的1042.5元转为诉讼费、122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41177.15元作为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走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已经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