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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乃旺与王效设、郑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旺,王效设,郑阿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669号原告:王乃旺,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王效设,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郑阿财,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王乃旺与被告王效设、郑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乃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效设、郑阿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乃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效设、郑阿财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王效设、郑阿财承担。事实和理由:王乃旺与王效设系朋友关系。王效设以经营生意缺资为由于2014年7月7日向王乃旺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同日出具借条一份,郑阿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盖章。嗣后,因王效设未能及时还款,利息也只支付到2015年2月7日。王乃旺多次向王效设催讨,但王效设以种种理由拒还,郑阿财作为担保人应当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特具状贵院,望判准所请。王效设未作答辩。郑阿财未作答辩。王乃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据》1份,证明王效设向王乃旺借款3万元及郑阿财提供担保的事实。王效设、郑阿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分析认为,《借据》明确写明借款事实,且由借款人王效设,担保人郑阿财签字确认,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且与王乃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王效设在2014年7月7日向王乃旺借款3万元,并由郑阿财担保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王乃旺的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7日王校设向王乃旺借款3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2%,郑阿财签名担保。借款后,王校设仅依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8日。嗣后,虽经王乃旺多次催讨,但王校设以种种理由拒还。王乃旺催讨未果,于2017年3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王乃旺与王效设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有借据为凭,王效设应及时偿还,因王效设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王乃旺主张王效设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郑阿财作为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现王乃旺请求郑阿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王效设、郑阿财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效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乃旺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郑阿财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王效设、郑阿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光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