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英灿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吉06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高英灿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原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0日作出(1996)八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英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因高英灿无能力赔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高英灿不服(1996)八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6年7月29日作出(1996)白山刑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英灿不服原裁判,向本院申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