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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叶冬凤、余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冬凤,余和平,喻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70号申请人:叶冬凤,女,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余和平,女,1957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喻庆和,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冬凤与被执行人余和平、喻庆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42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