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月芳与孙亮亮、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芳,孙亮亮,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948号原告:杨月芳,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亮亮,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沧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130921678537004R。主要负责人:于世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庭,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6011393589。主要负责人:赵希江,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忻府区建设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91140900713627831J。主要负责人:王抗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家红,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杨月芳与被告孙亮亮、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亮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芳撤回对被告孙亮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秋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