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凤秋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凤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迎松,男,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吴凤秋,女,,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尚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