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熊明慧、查代铭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明慧,查代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8执657号申请执行人:熊明慧,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查代铭,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执行人熊明慧与被执行人查代铭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都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查代铭支付熊明慧人民币40万元。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曹求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查代铭所有的位于都昌县××大道房屋,经查明,该房屋已在中国建设银行都昌支行被抵押,现本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履行期限过长,被执行人查代铭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明慧在本院向其释明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赣0428执65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熊明慧尚未实现的债权400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熊明慧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友冬审 判 员 曹东升助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