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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艳勤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刑初81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艳勤,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艳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艳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艳勤在本辖区蔡家馨苑小区大门口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给购毒人员张某,后被办案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张某随身处查获红色片剂状疑似毒品“麻果”6颗。经称量,现场扣押的红色片剂总重量为0.54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艳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提某,4及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定证书、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照片、毒品及毒资照片、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毒资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艳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5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郑艳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艳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54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波二Ο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