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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落实与陶闲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落实,陶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727号原告:王落实,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陶闲梅,女,汉族,1966年11月21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落实与被告陶闲梅民间代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落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闲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落实撤回对被告陶闲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落实负担。审判员  汪秀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