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落实与陶闲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落实,陶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727号原告:王落实,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陶闲梅,女,汉族,1966年11月21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落实与被告陶闲梅民间代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落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闲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落实撤回对被告陶闲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落实负担。审判员 汪秀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