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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祖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06号之一被执行人刘祖发,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执行被执行人刘祖发盗伐林木罪(罚金)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祖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以(2017)桂1322执106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履行支付盗伐林木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祖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祖发拒不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本院经执行五查(查银行存款、查工商登记信息、查车辆登记信息、查房产、查地产),被执行人刘祖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执行期限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象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祖发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祥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