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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月梅与赵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月梅,赵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保31号申请人:石月梅被执行人:赵金平申请人石月梅与被申请人赵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金平名下车牌号为XX**别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石月梅以自家车牌号XXXX尼桑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月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金平名下车牌号为XX**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审判员  高炳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昌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