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薛继平、杨志、吴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薛继平,吴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东段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58966508(1-1)负责人汪国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薛继平,男,1960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志,男,1958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继明,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申请执行薛继平、杨志、吴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院(2016)皖182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薛继平、杨志、吴继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继平、杨志、吴继明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