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南金拇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升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拇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新升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00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拇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璨。被执行人湖南新升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杰敏。湖南金拇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升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4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新升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拇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以下执行工作: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对此与本院联系要求与申请人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2、经向房产���国土、交管部门查询,公司没有相关登记信息;3、经向银行查询,其账户没有可供执行额存款,本院已经冻结其账户;4、经调查该公司系一电梯安装公司,租赁场所办公,没有其他固定资产;5、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征信和高消费;6、本院已经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何洁敏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本案被执行人湖南新升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新升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拇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其他厉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