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淞晨茶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淞晨茶业工贸有限公司,姜涛,殷秀华,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6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被执行人:日照淞晨茶业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姜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姜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殷秀华,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法定代表人:李长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淞晨茶业工贸有限公司、姜涛、殷秀华、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2468682.1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18453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姜涛名下有银行存款10221.8元,本院予以划拨。被执行人姜涛名下还有鲁L×××××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裁定查封,因未查找到该车具体下落,故未对该车予以扣押拍卖。现未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