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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孔祥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孔祥柏,张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56号,组织机构代码:15841006-9。负责人:杨慧,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孔祥柏,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张坤山,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孔祥柏偿还借款本金183336.73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6年8月28日,利息为30411.09元、滞纳金为2162.05元,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坤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060元,执行费3590元(暂计)。现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祥柏、张坤山银行存款223559.87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孔祥柏、张坤山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