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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海波、周本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彭水民泰村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海波,周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3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彭水民泰村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门街。组织机构代码:597977833。法定代表人:李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海波,男,生于1980年11月21日,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本兵,男,生于1986年11月24日,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重庆彭水民泰村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6)渝0243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宋海波、周本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海波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律师费91779.4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182元、执行费1277元;由周本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水支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支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海波去向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本兵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243执16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