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4财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静,李宏军,XX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246号申请人:曾静,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1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宏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XX桂,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曾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李宏军、XX桂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宏军、XX桂价值2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曾光华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和担保人易兴赤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是否已经预缴以申请人的缴费凭证为依据)。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