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督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边锦绣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英善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边锦绣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英善,延边锦绣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英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督42号申请人:延边锦绣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为延吉市北山街。法定代表人:韩今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根、方永浩,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英善,女,成年人。申请人延边锦绣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英善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申请人延边锦绣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延边锦绣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终结申请人延边锦绣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英善申请支付令一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20元(申请人已预交20元),全部退还给申请人延边锦绣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金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