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代荣成诉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荣成,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683号原告:代荣成,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王唐意,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29号附70号4幢1楼3号。法定代表人:彭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代荣成诉被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代荣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代荣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荣成撤诉。本案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代荣成负担。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