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小明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小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山西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明,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消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小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达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张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海达消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804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张小明返还上诉人消火栓一套或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8300元。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提交的出库单充分证明被上诉人领取了130套消火栓。二、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少安装了一套消火栓箱,该认定是错误的。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交了现场验收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明确写明工程安装消火栓箱数量为129套,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对究竟安装多少套消火栓箱及剩余的消火栓箱如何处置闪烁其词,没有定论,一审法院忽视这些事实,没有按照举证责任原则认定被上诉人举证不能从而让其承担相应责任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张小明答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上诉人与答辩人系劳动关系,本案争议是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首先应先仲裁后诉讼,在没有经过仲裁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并审理上诉人的起诉及诉请;其次本案纠纷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并审理本案。3、本案消防工程中,答辩人既不是项目经理,也不是材料保管员,上诉人既安排有项目经理负责整个工程项目所有事项,也安排有专门的材料保管员负责所有材料的使用保管等事项,答辩人对工地材料使用保管没有任何职责,工地共领取多少消火栓箱、使用多少、损坏多少、留存或追领多少消火栓箱,既非答辩人职责范围,答辩人对此也一概不清楚,且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事项,上诉人是否有损失及损失计算也没有任何依据,所以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情况是,当时施工时,包括消火栓箱在内的材料是厂家直接运输到工地,工地用完后剩余的材料都全部运回了上诉人处,不存在答辩人未归还的问题,更不存在答辩人赔偿上诉人损失的问题。4、上诉人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请贵院依法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上诉人海达消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消火栓箱一套或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月16日,闻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与原告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书,工程内容包括大虎峪1、2号、中条山及蒲掌隧道内的消防系统等工程,合同总价5856600元,工期214个日历天。合同工期自2010年4月1日起,到2010年10月30日止。被告张小明为项目现场负责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案由应为返还原物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领取了130套消火栓箱,也不能证明少安装一套消火栓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小明是上诉人海达消防公司的职工,2010年1月16日,闻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与海达消防公司签订合同后,张小明作为上诉人的职工在2011年1月15日领取了130套消火栓箱,之后双方发生纠纷,该纠纷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退还上诉人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