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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继喻、楼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喻,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659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喻,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楼军,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王继喻与楼军债权纠纷一案中,王继喻2016年12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楼军给付执行款5225.00元,现楼军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崇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