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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唐太富与徐六六、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太富,徐六六,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升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唐太富,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徐六六,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12号。被执行人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被执行人十堰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大浪淘沙3楼。被执行人湖北大升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5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六六、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升典当行有限公司价值12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相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