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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单建平、蔡某甲、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建平,蔡某甲,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3刑初31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建平,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文盲,无业,住湖南省衡东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甲,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文盲,出租车司机,住湖南省攸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住。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安仁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建平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蔡某甲犯盗窃罪,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建平、蔡某甲、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单建平伙同刘某2(已判决)采取爬墙的方式,进入刘某3家的杂屋盗取了其饲养的7只海狸鼠(在离开时1只海狸鼠逃脱)。���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7只海狸鼠价值2800元。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单建平先后在攸县新市镇钟佳桥市场、莲塘坳乡金三角市场、石羊塘镇、沙陵陂市场、安仁县渡口镇、龙市镇龙家湾市场、衡东县草市镇等地盗窃摩托车10辆、现金1500元、黄金戒指1枚。被告人蔡某甲明知单建平租用其车辆前往安仁县渡口镇、龙市镇龙家湾市场、莲塘坳乡金三角市场、石羊塘镇、沙陵陂市场、新市镇钟佳桥市场等八次是为了盗窃摩托车,依然为其提供帮助。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单建平居间介绍为“了子”(身份不祥、未到案)销售7辆盗窃来的摩托车。其中通过被告人刘某甲介绍销售4辆摩托车,通过郭某乙介绍销售了2辆摩托车,单建平自己购买1辆摩托送给单艳红使用。另经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刘某1花费2600元从单建平手中购得其在安仁县渡口镇市场盗窃的摩托车一辆。被告人单建平向被告人刘某甲承诺每介绍销售一辆摩托车给予其100-200元介绍费,并已支付300元介绍费给被告人刘某甲。上述事实,有被盗摩托车、被盗黄金戒指、作案工具等物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盗摩托车销售发票、登记信息、行驶证等证书;证人单某、蔡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荣某、陈某、艾某等人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建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蔡某甲明知被告人单建平租用其车辆用于盗窃,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数额较大,被告人单建平、蔡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单建平、刘某甲明知他���销售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仍然居间介绍,情节严重,被告人单建平、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单建平系主犯且系累犯;被告人蔡某甲、刘某甲系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建平与刘某2(已判决)曾共谋盗取攸县渌田镇江口村刘某3家饲养的海狸鼠。2015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单建平与刘某2趁刘某3家人外出之机,通过攀爬围墙进入刘某3院子的杂屋内,盗取7只海狸鼠并装入被告人单建平事先准备好的铁笼子内,之后,两人从刘某3家的围墙处爬出来,被告人单建平提着盗窃得来的海狸鼠坐车逃离现场(在离开时其中1只海狸鼠逃脱)。经鉴定,被盗的7只海狸鼠价值2800元。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单建平先后在攸县新市��钟佳桥市场、莲塘坳乡金三角市场、石羊塘镇、沙陵陂市场、安仁县渡口镇、龙市镇龙家湾市场、衡东县草市镇等地,采取用自制的工具发动停放的摩托车等方式,盗窃摩托车10辆,并窃取其中一摩托车内存放的现金1500元、黄金戒指1枚。被告人蔡某甲明知单建平租用其车子前往安仁县渡口镇、龙市镇龙家湾市场、莲塘坳乡金三角市场、石羊塘镇、沙陵陂市场、新市镇钟佳桥市场盗窃摩托车,依然为其提供帮助并盗得8辆摩托车。1、被告人单建平租用被告人蔡某甲车辆盗窃摩托车,被告人蔡某甲明知并开车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1)2016年6月的一天早上,单建平租用蔡某甲湘B×××××小车到安仁县渡口镇市场盗窃摩托车,单建平在车内看到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士摩托车停放在市场旁,便下车伺机盗窃,并告知蔡某甲如果看到自己盗得摩���车,即可独自回攸县。随后单建平用随身携带的自制“起子”发动摩托车,将摩托车盗取后并骑行逃离现场。被告人蔡某甲见单建平盗窃得手后便独自开车返回攸县。被告人单建平盗得该车后经由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出卖给刘某1。经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5658元。该摩托车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2)2016年8月7日早上,单建平租用蔡某甲的湘B×××××车子去攸县莲塘坳乡金三角市场盗窃摩托车,7时许单建平将陈某停放在金三角市场停车场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并骑行逃离现场,被告人蔡某甲见单建平盗窃得手后,便按事先约定独自开车返回。后单建平将该摩托车停放在单某店内。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5132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8月10日早上,单建平租用蔡某甲的湘B×××××车���去攸县石羊塘镇盗窃摩托车。7时许单建平将谢桂文停放在石羊塘市场前面马路上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蔡某甲见单建平盗窃得手后,便按事先约定独自开车返回。后单建平将该摩托车停放在攸县联星街道大巷西路其所租屋楼下。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4355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6年8月11日早上,单建平租用蔡某甲的湘B×××××车子去安仁县龙市乡市场盗窃摩托车。单建平将廖梅娇停放在龙市乡龙家湾市场其侄子家大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蔡某甲见单建平盗窃得手后,便按事先约定独自开车返回。后单建平将摩托车放在攸县联星街道珍珠巷蔡某甲家里。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5593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6年8月12日早��,单建平租用蔡某甲的湘B×××××车子去攸县新市镇钟佳桥市场盗窃摩托车。8时许单建平将荣某停放在攸县钟佳桥市场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蔡某甲见单建平盗窃得手后,便按事先约定独自开车返回。被告人蔡某甲还盗取该摩托车内的现金1500元、带“顺”字黄金戒指一枚。后单建平将摩托车以1000元价格卖给单某。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5775元、黄金戒指价值2954元。该摩托车及车内黄金戒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16年8月16日,单建平租用蔡某甲的湘B×××××车子去安仁县渡口镇市场盗窃摩托车。7时许单建平将李双荣停放在渡口市场幸福佳人婚庆公司前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蔡某甲则按事先约定独自开车返回,被告人单建平将窃取的摩托车停放在攸县联星街道大巷西路自己租房楼下。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6536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7)2016年8月21日早上,单建平租用蔡某甲的湘B×××××车子去攸县沙陵陂市场盗窃摩托车。8时许单建平将刘某乙停放在沙陵陂市场路边的一辆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蔡某甲则按事先约定独自开车返回。被告人单建平将窃取的摩托车停放在攸县中医院通道内。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5751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8)2016年8月22日早上,单建平租用蔡某甲的湘B×××××车子去攸县新市镇钟佳桥市场盗窃摩托车队。单建平将艾某停放在钟佳桥市场入口处S315公路上的一辆紫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蔡某甲见盗窃得手,按事先约定独自开车返回。被告人单建平将窃取的摩托车停放在中医院内。经攸县价格认证中��认证该摩托车价值3575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被告人单建平单独盗窃了2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7日7时许,单建平将罗某乙停放在衡东县草市镇南湾市场的白色豪爵摩托车盗走,并将其停放在攸县联星街道大巷西路附近自己的租房楼内。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5724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6年8月1日早上,单建平租用蔡某甲的湘B×××××车子去攸县鸭塘铺乡。8时40分许单建平看到夏某乙停放在鸭塘铺乡市场“天天康”大药房门口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摩托车无人看管,便将摩托车盗走。经蔡韶春介绍该摩托车被单建平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贺某甲。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5970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单建平居间介绍为“了子”(身份不祥、未到案)销售7辆盗窃来的摩托车。其中通过被告人刘某甲介绍销售4辆,通过郭某甲介绍销售了2辆车,单建平自己购买1辆送给单艳红使用。另经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刘某1花费2600元从单建平手中购得其在安仁县渡口镇市场盗窃摩托车一辆。单建平向刘某甲承诺每介绍销售一辆摩托车给予其100-200元介绍费,并已支付300元介绍费给刘某甲。具体如下:1、2014年10月17日7时30分许,“了子”将周某甲停放在攸县城关镇添添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由单建平通过刘某甲介绍将该摩托车以28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丙,双方在衡东县高塘乡进行交易。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7200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6月12日7时50分许,“了子”将��某甲停放在茶陵县虎踞镇政府后面公路上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并由单建平通过刘某甲介绍将该摩托车以2800元的价格销售给谭某甲,双方在攸县渌田镇王下高速路口进行了交易。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12月2日8时许,“了子”将陈某甲停放在茶陵县平水镇市场吉平超市对面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并由单建平通过郭某乙介绍将该摩托车以2800元销售给郭某丙。经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5856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5年11月的一天,“了子”将侯某甲停放在攸县菜花坪镇高和市场入口处的一辆黑色豪爵摩托车盗走。2016年正月由单建平通过郭某乙介绍将该摩托车以29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售给颜某甲。经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该摩托价值5987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5年11月9时许,“了子”将贺某甲停放在攸县菜花坪镇高和市场的一辆紫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单建平自己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买下,送给单某使用。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5655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16年1月的一天,“了子”将高某甲停放在安仁县龙市乡市场入口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由单建平通过刘某甲介绍将摩托车以2000余元价格销售给段某甲。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7、2016年2月22日8时许,“了子”将单某2停放在攸县渌天镇“木森林照明店”前面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并由单建平通过刘某甲介绍以2000多元价格销售给段某甲的哥哥,双方在攸县渌田镇王下高速路口进行了交易。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5329元。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8、2016年6月份,单建平在安仁县渡口镇市场盗得红色豪爵一辆摩托车后,便联系刘某甲要其帮助销售,并承诺支付100元介绍费。经刘某甲介绍,刘某1以2600元的价格从单建平处将该摩托车买走,双方在攸县渌田镇衡炎高速桥下进行了交易。该摩托车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证明上述事实证据有,1、被告人单建平、蔡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荣某、陈某、艾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单某、蔡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4、被盗摩托车、被盗黄金戒指、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5、被告人单建平、蔡某甲、刘某甲的户籍资料;6、被告人单建平前科资料、同案犯刘某2的判决书;7、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发还物还物品清单;9、被盗摩托车销售发票��登记信息、行驶证等证书;10、被盗海狸鼠、被盗摩托车、戒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11、辨认笔录;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三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甲明知被告人单建平租用其车辆用于盗窃,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单建平、刘某甲明知他人销售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仍然居间介绍,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对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单建平在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单建平��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单建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均属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单建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甲、刘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单建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蔡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蔡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三、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单建平的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蔡某甲、刘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南兰审 判 员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陈冬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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