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力与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力,王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4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刘力,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雪峰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