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和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昭热交换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和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新昭热交换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40号原告:天津市瑞和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幸福里增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764319193U。法定代表人:周旭东,经理。被告:天津新昭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慧科路2号-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83258352。法定代表人:穆怀星,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瑞和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昭热交换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瑞和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计1537.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和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白亚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